据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道报道,前段时间浙江金华一家网店老板反映: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多名学生网购店铺服装并上身过,后来有400多件裙子遭到集体退货退款,其中很多都没有包装袋,衣服还带有异味,这对二次销售产生了严重影响,致使店铺退货率上升,经营遭受重创,店主的损失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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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而不是消费者可以肆意滥用的权利乐鱼手机通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无理由退货权的确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和保障,但其运用必须基于诚信和公平的契约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大规模、有组织的退货活动似乎超出了合理的消费行为范畴。
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依据报道所述,这批裙子为学生们统一购买,用于进行团体操活动,大部分退回来的服装都上过身,可见商品质量并无问题,然而学生们在使用过商品后仍选择无理由退货,则违背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前提,是一种错将无理由退货权当作“使用权”的行为。
无论是错“用”无理由退货权的学生们,还是背后组织活动的高校,都应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触及了权利滥用的红线,损害了商业信誉,甚至可能导致商家对今后合理退货制度的信任危机,长此以往会影响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正常行使。
这些学生的行为看似是行使权利,实则是对无理由退货权的滥用。无理由退货权保障的是消费者们在购买到不合心意商品时可以选择退货的权利,而非钻取规则漏洞、肆意侵犯商家合理权益的权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治和理性,避免权利滥用带来的负面后果。
(作者:潘盈莹 北方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2班)